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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一环,从税收层面应给予大力支持,但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下存在回收企业税负重、用废企业风险大、税务部门监管难的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该行业现金交易多、信息不透明,征纳双方缺乏互信基础所致。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为例,分析其政策环境和行业痛点,试图从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信赖合作、完善税收政策三方面着手,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建立征纳互信机制探寻一条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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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持续推进,我国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此情形下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一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历来都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力支持。与之同时,该行业现金交易多、会计核算不规范、业务真实性难核查的问题也很突出,制约了政策效应的发挥和政策力度的放大。在经营者与税务部门之间建立互信机制,实现良性互动,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要变废为宝必须经过回收与利用两个环节,涉及居民个人、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等三类主体。
1.居民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免征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回收企业收购销售再生资源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佚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收购销售再生资源按适用税率征税。考虑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上升太大,该文件规定了两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其中2009年先征后退70% , 2010年先征后退50%。过渡期结束后先征后退政策没有延续。
3.用废企业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实行增值
税即征即退政策。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作出调整,下发《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利用废旧电池、废线路板、废旧电机、报废汽车、废塑料、废橡胶等部分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实行有条件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扩大了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并按不同品种给予30%一70%不等的退税。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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