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期待资源回收网!
再生资源回收是物资循环利用的经济模式,对促进低碳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更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之一。随着我国积极推进双循环生态经济发展,再生资源产业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再生资源回收,废品回收,不锈钢回收,塑料回收,废金属回收,
一、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现状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17年第8号发布,2019年11月1日修订)明确,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资料显示:自我国如期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目标,2017年至2020年,我国累计减少固体废物进口量约1亿吨,再生资源回收量由2016年的2.6亿吨增加到2021年的3.8亿吨。同时,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2022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56.8%,比2000年提高10.9个百分点;2022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为9444万吨,较“十三五”期末提高23.8% o
中投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3-2027年中国再生资源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2021年至2022年,我国十个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额均达到1.3万亿元以上(详见表1),具有极大的市场前景。其预测2023年至2027年,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13.45%, 2027年销售规模将达到1.9万亿元。
同时,有关数据显示,“十四五”以来,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企业数量持续快速增长,2021年至2023年的平均增长率超过20%,高于“十三五”期间2.35个百分点。
二、再生资源回收税收政策重点提示
为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2008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不断对相关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持续规范行业管理、促进相关行业做大做强。
(一)关注税收重点政策,厘清主要税收风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7号)的要求,结合再生资源企业实际,应关注:
第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再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再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
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早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自2009年4月1日起,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注税收优惠政策,严把优惠政策条件
1.2008年以来,涉及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增值税相关政策见表2}
上述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5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项目范围
上述政策对符合条件再生资源的具体项目进行了细化。企业尤其要关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列明的技术标准、相关条件和退税比例等具体内容。
(2)明确优惠方式
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了即征即退、免税、简易计税等方式。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从事
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文件具体描述了适用这些优惠方式的情形。
(3)明确优惠条件
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时,需要注意限定条件。例如: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4)明确不可享受情形
优惠政策中也有反向列举的情形。例如,40号公规定,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5)明确其他优惠情形
40号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部门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2.2008年以来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见表3}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也涉及优惠政策的项目范围、方式、条件等。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却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这些也是税务部门日常征管工作中的关注重点。
2026-01-20

2026-01-20

2026-01-20

2026-01-20

706417206@qq.com
706417206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13号206-22